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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王令麟偵訊收押事件談刑事訴訟法知識 問一:調查局北機組夜間可否調查? 答: 1、調查局北機組為司法警察單位,因此其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依刑事訴訟法100條之三,原則不得在夜間詢問,但是例外情形,仍然可以,即同法條但書的情形: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2、前述所謂的夜間,係指日出前,日沒後。 3、因此,如由日間詢問到日沒時,警方或調查局各機動組調查員會詢問犯罪嫌疑人意思是否繼續接受詢問,雖然犯罪嫌疑人不同意夜間詢問,但是經報請檢察官(法官)許可,仍可以繼續詢問。
問二: 調查局北機組夜間詢問的時間可以多久? 答: 1、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一規定,檢調共用詢問、偵訊的時間共為二十四小時。 2 、但是如有無法詢問、偵訊的事由,則該等事由經過的時間,應加以剔除不計入在內, 一、 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因等候其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者。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3、但是前項各款情形的經過時間內,不得加以訊問。
問三: 調查局北機組詢問後,應如何處理: 答:一般而言,如是檢察官發動搜索後,移交詢問案件,屬於犯罪嫌疑重大的案件,則於詢問完畢後,將犯罪嫌疑人解移於檢察官加以複訊,由檢察官決定如何處理。
問四: 檢察官偵訊犯罪嫌疑人後的作法有那幾種? 答:檢察官偵訊犯罪嫌疑人後的作法有三種:即飭回、交保(責付、限制居住」、向法院聲請羈押。
問五: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的處理結果有幾種? 答: 法院對檢察官聲請羈押,有以下數種處理結果: 1、駁回檢察官聲請。 2、駁回檢察官聲請,但附帶交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的處分 3、核准檢察官聲請羈押的請求,但僅為一般羈押。 4、核准檢察官聲請羈押的請求,但為禁見的羈押。
問六、法院為羈押的認定標準何在? 答: 1、法院為羈押裁定,主要考量有無羈押的原因,及羈押的必要。 2、羈押的原因,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的一般性羈押: 一、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3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一規定的預防性羈押: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4、羈押的必要,是如果對犯罪嫌疑予以羈押,則將來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問七:法院為交保裁定,保証金的用途為何? 答:保証金的用途是在作為停止羈押的事由,作為擔保未來具保的人經檢察官、法院傳喚均會到庭應訊,如果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被拘提無著後通緝,而被認定有逃亡之虞,則該保証金將被裁定沒入,此由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即明「 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將認為或如果具保人」。
問八:法院為收押禁見的法律意義為何? 答: 1、一般收押,則外人可以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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